(2017)黑018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金财申请执行石秀梅、金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财,石秀梅,金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财,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石秀梅,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金艳丽,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