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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511号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278-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682379571A。法定代表人:方文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