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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小平与邓文强、邓时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平,邓文强,邓时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766号原告:蔡小平,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回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文强,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邓时中,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来福士广场塔2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637115。负责人:袁寿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峰,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平诉被告邓文强、邓时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蔡小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撤诉减半交纳1706元,由原告蔡小平负担。审判员  鄢雪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