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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胡家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963号原告: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孙育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发,上海市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荣,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萍,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