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令芝与郑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13号原告:侯令芝,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玮,现住莱西市。原告侯令芝与被告郑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查明,在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xx村”,没有“郑玮”此人。上述情形,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令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侯伟坤书 记 员 高正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