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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周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周菊英,邓恒友,李劲松,蒋显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胡晓,行长。被执行人:周菊英,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邓恒友(周菊英之夫),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蒋显作,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周菊英、邓恒友、李劲松、蒋显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7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59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22441.76元及利息(包案件受理费394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323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菊英、邓恒友、李劲松、蒋显作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025执65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双方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