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9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进威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9504号原告陈进威。委托代理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冠华。委托代理人赵云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威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初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6年9月4日。二、工作岗位:网格信息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12月25日,陈进威与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签订《沙井街道办事处三类临聘人员聘用合同书》,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变更机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所,与2017年5月9日变更机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五、离职时间:2017年4月24日。六、离职原因:被告以申请人参加网格员考试两次均不及格、漏采集、漏注销情况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进威记12分处理。根据《考核奖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陈进威辞退处理。七、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500元。八、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000元;2、被告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工资差额7000元;3、被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000元;2、被告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工资差额7000元;3、被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十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沙井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每月应发补贴1400元,现被告已于2017年6月1日发放500元,6月5日发放390元,6月8日发放415元,尚欠5695元未支付。被告主张上述款项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也不属于工资,被告与沙井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是各自独立的主体,被告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和原告主张工资差额7000元的情况。根据双方确认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申请人工资的支付单位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深圳市沙井街道办事处和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坣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同时原告也主张上诉款项的支付主体为沙井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上诉补贴为其工资组成部分,也未能证明沙井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与被告是同一组织机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网格化包干责任制及社区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作为被告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016年3月21日,被告对《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及社区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修订)》进行印发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2016年3月22日,原告对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学习并在学习情况登记表中签名。2017年3月23日,被告对沙井所坣岗网格信息员陈进威辖内区域进行PDA现场抽查,已采集人数为43人,漏注销人数9人,漏注销率为17.3%。以上有被告提交的原告签名确认的《PDA现场抽查表》为证。2017年4月24日,沙井街道网格综合管理所作出关于对坣岗站网格员陈进威的处理决定,以陈进威漏注销率达15%以上,给予记12分处理,根据《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及社区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陈进威辞退处理。本院认为,《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及社区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经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告以原告漏注销率达15%以上,两次考试不及格,给予12分处理,依据《沙井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及社区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第二四条第二款网格员年度积分累计满12分,给予原告辞退处理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十三、律师费: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的申请请求未获得支持,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进威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按法律规定予以免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培书记员 卢风帆(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