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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晓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李国强,徐国佩,张国新,董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东阳市。被执行人徐国佩,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国新,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董青,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王晓明与被告李国强、徐国佩、张国新、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强、徐国佩、张国新、董青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明未实现债权1941179.2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被执行人董青名下查封的房产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此外四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