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晓辉,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李东明,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宋晓辉因与被上诉人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晓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晓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希贵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