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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4层B区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路,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凤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津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梁金胜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