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小林与王健、钱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林,王健,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曾小林,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钱英,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曾小林与王健、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