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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长春与公主岭市健天力米业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健天力谷物开发绿色稻米种植合作社、侯建伟、赵东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春,公主岭市健天力米业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健天力谷物开发绿色稻米种植合作社,侯建伟,赵东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邵长春,男,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健天力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健天力谷物开发绿色稻米种植合作社。被执行人侯建伟,男,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东昕,女,住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