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955号原告:冯某,女。被告:张某1,男。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某1支付抚养费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1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23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张某3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张某3的抚养费10000元。但被告张某1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3。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张某2由男方抚养,张某3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孩子张某3抚养费10000元…”,但被告张某1至今未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数额,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原、被告离婚已超过三年,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张某1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张某3���年的抚养费3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冯某支付张某3的抚养费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