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慧洋与李朝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9民初304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汪慧洋诉被告李朝顺、中财保武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32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最后一行“上述执行款项合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公司赔偿原告汪慧洋92203.33元”补正为“上述执行款项合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公司赔偿原告汪慧洋80712.21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建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凤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