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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482号原告麻某某,曾用名麻某甲,女,1986年9月16日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婚后吸毒,不务正业,经多次劝说,仍旧屡教不改,被强制戒毒。他的所作所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在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他对原告麻某某还有感情,现在两人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他一定好好改造,保证重新做人,以后好好表现,希望给他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2月认识、谈婚。2006年6月12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两人关系较好。自2011年后两人因被告张某某吸毒产生矛盾。2016年11月10日被告张某某被强制戒毒。2017年6月27日原告麻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麻某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以其上述辩称意见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相左,案件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麻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附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谈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应该予以珍惜。现在两人的主要矛盾是因为被告张某某吸毒引起的。只要被告张某某能够好好改造,改正自身错误,在强制戒毒期满后对原告麻某某多关心、照顾,两人仍有和好可能。现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麻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麻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