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灵军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灵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99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灵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07年1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灵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7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灵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蒋灵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灵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灵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灵军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7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