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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志杰与杨太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杰,杨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杰,男性,住洮北区被执行人:杨太刚,男性,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杰与杨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向本院撤销对被杨太刚的申请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080号案件的撤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