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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铮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杰,赵铮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506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铮铮,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7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铮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铮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铮铮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号房屋房屋过户至白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毅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