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铮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杰,赵铮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506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铮铮,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7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铮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铮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铮铮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号房屋房屋过户至白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毅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