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德兴与陈方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54号原告:彭德兴,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清流县。被告:陈方长,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清流县。原告彭德兴与被告陈方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德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兴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方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德兴撤回对陈方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彭德兴负担。审判员  邓长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