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军军申请曹兴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军,曹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军。被执行人曹兴武。刘军军与曹兴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桂阳法民初字第01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兴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军军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兴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军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兴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军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