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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80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与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黄金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黄金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80号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朝南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GHG204。负责人:吴昌平。被告: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沈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739735。负责人:黄金保。被告:黄金保,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诉被告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黄金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黄金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藕渠恒昌经纬编厂、黄金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常州市盛鸿昌纺织厂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王建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