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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晓鑫、王日宏与苏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鑫,王日宏,苏勤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827号原告:孙晓鑫,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王日宏,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鑫(系王日宏之妻),女。被告:苏勤,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孙晓鑫、王日宏与被告苏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鑫、王日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晓鑫、王日宏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