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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杜国旗申请执行刘德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旗,刘德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杜国旗,男,1973年1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德石,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杜国旗申请执行刘德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刘德石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杜国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人刘德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石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国旗借款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18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德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