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某、张某1等与张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张某10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312号原告洪某(曾用名洪翠虹),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某1,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某2,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文聪、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4。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某5,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6,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7,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8,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9,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某10,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洪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张某10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解民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陈煌第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