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张金柱与薛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柱,薛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31民初716号原告:张金柱,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委托代理人:李福德,男,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艳龙,男,回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张金柱诉被告薛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锡盟中院请示,本案需待本院受理并已作出判决的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结束后,再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尚未结束,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张瑞杰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章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