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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亚平、方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亚平,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亚平,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方建伟,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0月27日台州仙居法院(2016)浙1024民初3286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建伟在仙居县埠头镇西亚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38)的厂房拆建补偿款1427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程一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鲍娇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