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闫文龙与张昊、张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龙,张昊,张红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105号原告:闫文龙,男,199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安,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闫文龙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昊,男,199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张红明,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张昊之父。原告闫文龙与被告张昊、被告张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范俊红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