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建与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杨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向阳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邓书先,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与被上诉人杨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均于2017年9月1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涡阳县商务局各负担3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张旭东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