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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蓝天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鲁稳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航空四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款60422元、案件受理费1401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执行费83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代发振执 行 员  刘江涛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