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永进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永进,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莉、陆雪娇,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472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永进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永进及其辩护人陈莉、陆雪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杜永进经与从事为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和QQ账号提供渠道服务的谢某1(另案处理)预谋,由被告人杜永进通过“YY”聊天软件创建名为“小鸡快跑”的聊天群组,将其结识的从事“盗号”的网友王某、贾某、赵某、冯某等10余人吸收入群后,群内人员相互联系、交流,并由谢某1为盗号人员提供网络接入、技术支持等服务,形成稳定的上下线关系。另查明,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永进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盗号木马,以每组4元至13元不等的服务费价格,通过谢某1盗取500余组数据,销售给他人谋利,被告人杜永进支付给谢某1服务费人民币3030元。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永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杜永进供认了起诉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杜永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杜永进与从事为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含腾讯公司开发网络游戏)和QQ账号提供渠道服务的谢某1(已判刑)预谋,由被告人杜永进通过YY聊天软件创建名为“小鸡快跑”的聊天群组,将谢某1作为群管理人员加入群中,盗取账号人员贾某、赵某、谢某2、冯某等10余人相继加入该群,群内人员相互联系、交流,并由谢某1为盗号人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网络接入、技术支持等服务,形成稳定的上下线关系,谢某1为上述人员非法盗取大量数据并收取贾某、赵某、谢某2等人服务费。其中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永进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盗号木马,通过谢某1盗取数据,支付给谢某1服务费人民币3030元,并将所盗数据销售给他人谋利。另查明,谢某1、贾某、赵某、谢某2、冯某等人均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永进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1、贾某、赵某、谢某2、冯某、王某、唐某等人的证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云(IDC)业务授权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YY成员列表截图、聊天记录、打款交易记录等,本院(2016)苏0412刑初1544号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刑终16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永进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永进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永进通过谢某1盗取500余组数据,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永进系从犯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永进直接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并吸收其他人员入群,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结合本案案件性质、事实情节,不宜对被告人杜永进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永进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2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