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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字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鲁梅诉被告成万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鲁梅,成万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字4813号原告曹鲁梅,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杨先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万美,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鲁梅诉被告成万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在年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鲁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曹鲁梅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