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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安德、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安德,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申请执行人:邓安德(等共计14人)。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九里村1组。邓安德(等共计14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4159-41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