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安德、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安德,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申请执行人:邓安德(等共计14人)。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九里村1组。邓安德(等共计14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4159-41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