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民初9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812号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郭伟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仲琪。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启成。第三人: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丽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街江夏村经济联合社,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溢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録婷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