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建锋与王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锋,王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贾建锋(贾建丰),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二军,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人,农民。贾建锋与王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二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建锋欠款人民币8万元整及利息4.16万元。案件受理费2732元,原告贾建锋已预交,由被告王二军负担2732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贾建锋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二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存款、无证劵。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48332元,执行费2125元,共计15045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