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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万东与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万东,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381号原告:池万东,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张文,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万东与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池万东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