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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姚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姚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998号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荣。被告:姚静,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姚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