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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睿、何利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睿,何利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934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逢梅,公司员工。被告:赵睿。被告:何利涓。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睿、何利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