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93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董家营镇。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屈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