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霞,王月胜,韩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曹县。被执行人:王瑞霞,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王月胜,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韩秀芝,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瑞霞、王月胜、韩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菏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荆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