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海魏与汪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魏,汪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172号原告:张海魏,男,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勇,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告张海魏诉被告汪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魏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海魏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