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81号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宋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79353407P。法定代表人:郁鹏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波,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4200910118378。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4201611265270。被告: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849403XB。法定代表人:王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国英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