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优良与谢存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优良,谢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谢优良,男,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谢存阳,男,汉族,地址双峰县。谢优良与谢存阳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存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优良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存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存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优良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存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优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