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春雨与何桂莲、高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雨,何桂莲,高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401-1号申请人:薛春雨,女,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何桂莲,女,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高凌臣,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雨诉被告何桂莲、高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春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何超莲、高凌臣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百西小区25栋3单元301室,产权证号为YSN020262号的房屋。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函编号:《隆翔LX2017年诉保字S108号》)。本院认为,原告薛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桂莲、高凌臣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百西小区25栋3单元301室,产权证号为YSN020262号的房屋。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