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维贵诉危湖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贵,危湖春,刘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89号申请人:陶维贵,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俊,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危湖春,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爱国,女,1978年10月1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陶维贵与被申请人危湖春、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维贵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危湖春、刘爱国的房产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危湖春所有的位于浏阳市XX镇XX村XX小区的房屋(权证号码:7XXXXXX**)1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爱国所有的位于浏阳市XX办事处XX路X幢XXX室的房屋(权证号码:71XXXXX**)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敦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