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黎明与刘利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吴志勇,刘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明,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吴志勇,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利香,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明与被执行人吴志勇、刘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吴志勇、刘利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