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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黎明与刘利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吴志勇,刘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明,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吴志勇,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利香,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明与被执行人吴志勇、刘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吴志勇、刘利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