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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振清、王永强与图们市欣欣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袁振清,男,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32年2月19日出生,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图们市欣欣制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臣,男。职务: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振清、王永强申请执行图们市欣欣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图执证字第146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振清、王永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欣欣制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56000.00元,执行费2240.00元。申请人袁振清、王永强放弃其余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图执证字第146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