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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学友与李顺琼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友,李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友,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李顺琼,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执175号案件过程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杨顺琼支付案款10,270.80元及执行费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2017年8月2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324.8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480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日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