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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81民初1273号 原告李某,男,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告肖某某,男,系某集团工人,住调兵山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63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侍莎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