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81民初1273号 原告李某,男,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告肖某某,男,系某集团工人,住调兵山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63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侍莎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