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13号罪犯张涛,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泰山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作出(2012)泰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8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张涛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三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表彰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