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礼华与吴启贵、吴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礼华,吴启贵,吴国良,潘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礼华,女,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吴启贵,男,194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潘高峰,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礼华与被执行人吴启贵、吴国良、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启贵、吴国良、潘高峰银行存款91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吴启贵、吴国良、潘高峰银行存款9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宣圣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辛安建 关注公众号“”